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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自贡公交两职员领刑各5年
公交 2004/8/21 6:3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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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所有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支持当事人上诉昨日上午,震惊全国的自贡“3·31”特大公共交通事故案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自贡市公交集团汽车维修中心汽车修理工王会林和检验员江仕文两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全部不予采纳。法院查明夺命刹车插销连过两道关口“3·31”案于7月24日经过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后于昨日上午9点重新开庭,自流井区法院副院长、审判长赵顺泉宣布:经庭审合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随后,法庭宣布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读判决。赵顺泉用20分钟时间宣读了长达7页的判决书。自流井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3日,被告人王会林与本单位职工张某某、李某等人按照公司开出的“强化低级维护”作业单,对该公司川C03564号成都牌大客车进行强化低级维护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被告人王会林违反公司“强化低级维护”规章,未对该车锁止系统进行检查检修。被告人江仕文在检验该车时,亦违反公司有关维护车辆检验规章,未对该车锁止系统进行检验,便将车交付使用。同年7月31日下午,川C03564号客车在运营途中,由于制动踏板与固定支座的联接销脱落,致使该车制动失效,又由于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该车多次碰撞后坠入釜溪河,导致15人死亡、6人重伤、19人轻伤、1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被告人王会林在负责进行“强化低级维护”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没有对制动系统联接锁止进行检查检修,被告人江仕文在负责维护车辆竣工检验的工作中,亦违反规章制度,没有对制动系统联接锁止情况进行检验,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7月24日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且被告人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车辆维护质保期已过,不应承担责任等辩护意见,法院宣布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一种偶然因果关系,只有既有过失行为,又有危害后果,行为人才应承担刑事责任。有罪判决被告眼泪涌出亲属当庭晕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流井区法院一审判决王会林、江仕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当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时,王会林、江仕文都呈现出高度紧张状态。听到自己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王会林的眼泪一下子就涌了出来,江仕文的眼眶也变得湿润发红。判决宣读完毕后,审判长立即命令法警为二被告人戴上械具,押出法庭并宣布闭庭。王会林和江仕文回头与前来旁听的亲属稍加对视后被法警带出。江仕文的姐姐在法庭上一下子就晕倒了,休息片刻后偏偏倒倒地走到法院大门口,再次晕倒在地。王会林的辩护人钟朗勤律师认为,判决对不采纳辩护意见没有予以说明,不能被人接受。钟朗勤表示坚决支持自己的当事人上诉。二被告人的亲属也表示要向自贡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文/图记者陈章采杨元禄■相关链接公交车坠河15乘客遇难28名责任人受处2004年3月31日13点50分左右,自贡公交集团公司三分公司10路公交客车在经过市区解放立交桥时坠入距桥10米高的釜溪河中,导致15名乘客遇难,3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万多元,间接经济损失110多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系车辆机械故障导致刹车失灵,驾驶员临危处置不当。事故被省政府认定为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肇事驾驶员李燕(女)当天被警方刑事拘留,自贡公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华律被立即停职。随后,自贡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自贡市交通局、交警支队、城管局和公交公司等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警告、记过、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负责车辆维护和检验的汽车维修工王会林、检验员江仕文先后被逮捕,并于7月24日公开接受审判。驾驶员李燕因事故发生时腰椎等部位严重受伤,目前仍在接受治疗。公诉机关表示将在李身体条件适合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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